自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包括增值税吗
1、首先看固定资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如果是动产,且用于生产,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不应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如果是不动产,增值税不能抵扣,应把增值税计入到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要看发生的时间,2009.1.1以前的,无论是不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增值税都要计入到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这是规定.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如何核算
一、自行建造生产用的机器设备时,购入自建用的原料等物资,按抵扣凭证上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金额计人"工程物资".建造过程中,接受工业性劳务且取得了抵扣凭证,依据前款内容进行抵扣.
若在建造过程中领用了生产产品用的原材料,在原实施细则中由于固定资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领用原材料时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予以转出.
新实施细则中未明确说明,由于新条例允许生产用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而且销售时需计缴销项税额,也属于应纳增值税项目,因此领用原材料时原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转出,只需按原材料的实际成本转入"在建工程"即可.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也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根据这两项规定,如果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成本,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暂估入账的,也要准备好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相关联的证据,才能记入暂估固定资产价值.
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且投入使用,则可以以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而不是以竣工决算日期或发票开具日期为起始时间.
也就是说,企业完全可以合法地对虽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并对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如果办理竣工决算时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与暂估价值存在差异,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价值调整手续,并相应调整已计提的折旧.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还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调整相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或退还企业所得税.
自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包括增值税吗?因此,企业在将自建固定资产入账时,是否要将增值税算入到入账价值里面,也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确定.如果公司自建固定资产是包括增值税,财务也需要懂得具体增值税核算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