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押金收入是价外费用吗
答:不属于价外费用.价来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源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直接将包装物的租金换算为不含税的数额后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也要作为计算所得税中的应税收入予以考虑.
二、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是一致的(啤酒、黄酒除外)
1、单独记账的押金,1年以内且未逾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销售额征税.
3、除啤酒和黄酒外的其它酒类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价外费用包括哪些?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如下:"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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