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产商品作为员工福利视同销售吗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单位将自产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而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因此,上述企业应按公允价值而不是成本价核算相关福利费用,正确的会计分录应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226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6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
贷:库存商品150
需要提醒的是,自产商品用于职工食堂,属于集体福利,不发生权属变化,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并不需要视同销售,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注意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单位产品作为福利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准则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企业自产商品作为员工福利视同销售吗?综合以上内容所述,其实关于企业用自己家的产品作为员工福利的税务处理应该不是按照视同销售的方式来处理的额,因为产品的属权没有发生变化的,如果你们对此上文提及到的相关账务处理还有其他的问题,都是可以来本网站上进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