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未规定截止日期),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原来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的9万元)扩大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判定某个缴纳义务人能否享受该项免征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并非究其身份(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而论,而是视其每个纳税期(月或季)的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的金额标准而定.即,所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适用该项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但是,即便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则也不能享受该项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
以上所称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未扣除之前(或称差额前)的销售额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计提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税"科目核算.
1、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
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2、上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政策中规定,只要是月销售额小于10万的企业或个人就可以减免教育费附加,并不限于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同时计提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希望大家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