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临时销售怎样纳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去异地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外地销售的收入应回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外销出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副本而在外地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向销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否则应回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凡在所在地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销售地取得的收入应汇总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按6%的征收率向销售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补征税款. 纳税人不得携带发票到外县(市)开具使用,在异地销售货物,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回机构所在地补开;需要向购货方开具普通发票的,可向销售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 未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销售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临时性异地经营不设点的,可以例外
1、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属于设点经营,就无需另办营业执照.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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