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收据能否替代通用缴款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涵[1998]402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该条规定:除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外,凡纳税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纳税人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账户,均使用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税收罚款收据缴纳;凡由纳税人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以转帐方式,还是以现金方式,均使用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可以代替处罚收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不可以代替处罚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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