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关联公司互相往来怎么入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往来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
1、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应付账款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3、其他应收款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某公司/个人
贷:现金/银行存款
4、其他应付款的会计处理: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某公司/个人
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如何做账?
企业为了融资方便等目的,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而对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费用的财税处理,实务中处理五花八门,本文结合案例对关联企业借款做一探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市公司应按取得的资金使用费,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超过部分,视为关联企业之间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1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两家关联公司互相往来怎么入账?"这一问题的详细说明.通常情况下,两家关联公司也是可以互相往来的.在这个过程之中,我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来进行分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