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福利费列支范围及标准
包括拨交的工会经费、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公费医疗、未参加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职工死亡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
1、拨交的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五个方面: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
2、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是给独生子女父母的一种奖励政策。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规定了单位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10元。
3、公费医疗。
2010年年公费医疗改革将全面施行。北京市各区县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年内将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2012年元旦起,北京市22万市级公费医疗人员被正式纳入医保。
4、职工死亡丧葬费。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费用一般为原所在企业三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行政单位福利费支出项目是指哪些?
1、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应付福利费科目,福利费不再提取了。
2、如果你单位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话,应该按新会计准则核算的要求进行帐务处理。
3、如果你单位还在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福利费可以提取,也可以不提取。不提取的话,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以上就是行政单位福利费列支范围及标准,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福利费的补助对象原则上仅限于工作人员本人和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不是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不得享受福利费补助。更多会计资讯,请关注本网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