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带有广告性质的赞助费,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企业能取得对应的发票,企业当做广告来处理,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按对应的比例来进行税前扣除,第二种是企业不能取得对应的发票或者当捐赠处理,这种计入营业外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赞助费支出如何做账?
企业对外的赞助费,不能列入企业合法的成本列支.一般做法是列入营业外支出,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赞助费额),赞助费支出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指除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以外的各项非营业性支出.比如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等.
营业外支出属于损益类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贷方登记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数,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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