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筹办期间费用税前扣除规定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其中筹办费用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进行扣除: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如果企业将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筹办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是否可以计算为当期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
新公司筹办期间费用税前扣除规定是什么?要是公司筹办期费用比较多,建议可以增加摊销的年限,但要是公司筹办费用并不高,则可以缩短摊销时间,按照税局的最新政策处理好相关扣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