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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之债是什么意思

2023-11-21 11:07 来源:excel学堂 77

导读:在现代社会中,企业与企业之间可能会发生很多的经济联系,企业与企业之间可能会产生很多的债权债务关系,企业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债务关系经常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有一种很多人并不是很熟悉的债务关系叫做种类之债,那么种类之债是什么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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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之债是什么意思

种类之债的特定方法有在债权人住所地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应当将种类物中的特定部分运到债权人住所地并且提出交付,标的物即为特定.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种类之债是什么意思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1、特定之债具有不可替代性

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

2、特定之债履行不能时可以免责

特定之债之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毁损而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免于给付义务.

如果系由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引起的,债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双务契约中,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给付时,他方免于对待给付.

3、特定之债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

在转移所有权时,特定之债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从而约定风险的负担;而种类之债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转移,就是说,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特定前,只能由债务人负担;而特定之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可以通过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自成立之日起转移,且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

4、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后即变为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的特定方法主要是债务人的交付行为,当然也可以通过其他行为,亦可通过当事人的合意.一旦特定,债权人只能请求其特定的标的.

以上详细介绍了种类之债是什么意思,也介绍了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是什么.种类之债的意思应该是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在于特定之债具有不可替代性、种类之债履行不能时可以免责、特定之债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后即变为特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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