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离退休人员个税社保如何处理?
符合再任职条件的返聘离退休人员,取得所得应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预扣预缴时,可以减除5000元费用以及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等.建筑财税李志远提醒,如果不符合上述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的,应该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年扣除6万元和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退休人员的工资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一、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薪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四、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
有关聘用离退休职工的有关规定
劳部《关于实行劳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保险离退休员再聘用用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劳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合同制度若干问题请示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二条规定:离退休员与用单位应按照聘用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离退休员与用单位发争议属于劳争议仲裁委员受案范围劳争议仲裁委员应予受理劳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劳部发〔1996〕266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工伤事故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共央办公厅、务院办公厅《转发组部、家科委、劳事部等七部门〈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员作用暂行规定〉通知》(办发〔1986〕32号)规定离休退休员外单位受聘期间发工伤事故由聘用单位按本单位员待遇负责妥善处理
保障受聘退休员工伤合权益用单位聘用退休员发工伤聘用协议约定由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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