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安全经费会计分录
按照财政部2009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提取安全生产费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即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即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安全费用包括:
(一)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七)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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