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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5950

企业所得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享受民族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

320 2022-05-18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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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2-05-18 11:41

法条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的规定。   本条是在对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和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整合后形成的,对外资企业来说,这是一项新增的减免税优惠。   我国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衔接,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但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没有类似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考虑到目前企业所得税收入属于中央和地方分享收入,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与原规定相比,本法将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也纳入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减免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纳的所得税进行减免时,并不能减免全部税额,而只能就其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进行减免。自2003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为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因此民族自治地方只能对企业应纳的所得税的40%部分进行减免,而且减免权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对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的减征或免征数额,也属于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过程中可以减除的税收优惠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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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5950
2022-05-18 11:44

追问: 广西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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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2-05-18 11:48

回答: 同学你好 你得问问 当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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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5950
2022-05-18 16:11

追问: 感觉这个政策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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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2-05-18 16:28

回答: 同学你好 你直接问当地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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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优惠填列的
2021-01-18
符合标准勾选 直接享受
2019-02-25
你好 这个是要看你具体的收入的,比如你们是股息红利收入,就可以免税的 具体可以看这个的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zds/035/035.html
2023-01-08
内蒙古地区对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没有出台这个政策 所以不能享受
2020-05-18
同学你好 满足条件就可以了
2022-08-18
小微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的 企业资产总额不超50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300人、应纳所得税额不超300万 同时满足即可
2021-09-07
计税依据还是应纳税所得额,和我们平时算是一样的。只是缴纳的部分有部分会有返还。
2021-04-18
对的,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2020-06-10
您好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021-01-18
您好!可参考发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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