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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不征与免征的区别

8 2024-04-23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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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4-04-23 14:57

你好不征是本来就不用征收,免征是本来要争,但是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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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将《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第三条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城镇公共供水纳税人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直接或间接供居民生活用水取水的,试点期间暂缓征收水资源税。   第六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地热、矿泉水按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不征收水资源税。   第七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X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为销售水量。   试点期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可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不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八条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X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称的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十条城镇公共供水按照用水类型分行业确定适用税额标准。其他水资源税分别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行业确定适用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山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由省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纳税人无法区分税额适用标准的,一律从高适用税额。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二条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四条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省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   决定。   第十六条跨省(区、市)和省内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取用水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水量,主管税务机关依此计征水资源税。   疏干排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井工矿和露天矿),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吨矿产品排水2.48立方米折算排水量,在开采环节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此计征水资源税。   第十八条纳税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定额)取用水。纳税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供水、农业生产、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疏干排水、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地源热泵除外)超出用水计划(定额)的水量部分,水资源税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取水量超出计划(定额)20%(含)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照水资源税标准的2倍征收;   (二)取水量超出计划(定额)20%—40%(含)的,超出部分按照水资源税标准的2.5倍征收;   (三)取水量超出计划(定额)4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水资源税标准的3倍征收。   第十九条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移交税务机关。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联合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四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水利厅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2020-07-29
这个不征税收入,他本身就不是属于那个范围之内的。免税收入它是属于范围,但是免。
2022-01-09
1、从根本上来说,免税收入是国家优惠政策,对于某些该交税的经营活动准予其不交税,有可能是鼓励此项经济活动;而不征税收入是本身不需要交税的活动; 2、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比如一些政府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 3、根据税法的一些规定: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税收优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4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2015-11-26
通俗来讲,两者的最明显,也是最大的共同点——不用交钱。就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免税的收入和不征税收入都可以在总额中扣除,然后再计算税费。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首次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不征税收入”概念。从根本上讲,不征税收入指那些本身就不在征税范围内的收入。 免税收入,则是将那些已经纳入征税范围内的收入,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对其纳税义务予以免除。 不征税意义是本来就不收你的税费。免征意义是本来要收你的税费,但基于某些原因给你减免掉了,暂时不会让你缴纳税费。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技术转让收入,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等。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其中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020-08-25
同学,你好 免税,在征税范围内但是给予优惠政策免税。不征税 是不在征税范围内
2021-03-05
1. 是由于从根源和性质上,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2. 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 3. 免税收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例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
2022-07-15
您好!免征是本来要征,但是免掉。不征就是一开始就不要征。
2017-03-06
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规定,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类政策中的重要事项。《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了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收入,即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文件将不征税收入的政策进一步细化。 目前,财税〔2011〕70号文件最具指导性,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点分析 一、注意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不同性质。一是不征税收入是指专门从事特定目的从政府部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法律上规定不予征收的项目。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质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税收饶让政策。两者从根源和性质上存在差异;二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不得税前扣除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应在纳税申报表的不同行次分别做纳税调增处理。一是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4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中第3列作纳税调增;二是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1行中第3列做纳税调增。 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将政府补助收入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税收政策对符合“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等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调减;不符合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全额计征所得税。需要注意:计征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入的纳税处理,一是在取得收入的年度对递延以后年度确认收入部分进行纳税调整;二是将递延收益结转收入年度作纳税调减处理。 四、不征税收入的一些特殊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目前的税收法规中规定了多项增值税退税政策包括了软件企业退税、模具,数控机床,铸锻件退税、宣传文化事业退税、核电退税、福利企业退税、再生资源退税、物资回收企业退税等多项增值税退税情形,而财税〔2012〕27号文件仅明确了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同时企业取得的上述多项增值税退税也不能按免税收入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划出单位或业务监管部门指定了专门用途,且企业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了管理,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案例分析 A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取得政府部门拨付购置一台环保设备的专项拨款1000万元,设备预计使用年限10年。 一、A企业的会计核算(单位:万元) 1.2015年度收到专项拨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递延收益  1000 2.专项拨款用于购置资产 借:固定资产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3.2015年~2024年每年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1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 二、A企业的纳税申报处理 1.2015年度的纳税申报:一次性确认政府补助收入1000万元。 A企业于2015年1月1日收到政府专项拨款时,会计核算收入100万元,纳税申报一次性确认收入1000万元。 一是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营业外收入其中项的“政府补助利得” 100万元,同时填报A100000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100万元。 二是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调整明细表》第11行“政府补助递延收入”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第1列“合同额(交易额)”1000万元、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100万元、第4列“税收金额-本年”1000万元、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900万元。 三是同时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第1列“账载金额”10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1000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900万元。 2.2016~2024年度每年调减已转入营业外收入的政策性搬迁收入100万元。 一是填报《A101010收入明细表》第20行营业外收入其中项的“政府补助利得”100万元,同时填报A100000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100万元。 二是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调整明细表》第11行“政府补助递延收入”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第1列“合同额(交易额)”1000万元、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100万元、第4列“税收金额-本年”0万元、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100万元。 三是同时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第1列“账载金额”10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0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100万元。
2020-10-27
答: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出口免税政策,也就是税率为0.但实务中并不是真正的零税率,而是低税率.比如税率为13%,可实务中并不是按13%计算退税额,还有一个退税率10%,那另外3%就是应该要交纳的增值税,税法上称之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因为退税率总是小于征税率,所以退税率和征税率之间有一个差率,出口的销售收入乘以这个差率就是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要做进项税转出.意思就是这部分税款不能抵减内销的销项税,也不能退税.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是什么意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故名思义,就是可以抵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税额.哪一部份的税额可以抵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呢? 我国对进料加工的进口业务不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但这些进口料件的价值在料件复出口时已经包含出口销售额里了,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也就包含该部份的税额,所以必须扣减.故称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算价格 * (征税率13% - 退税率10%)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在国内没有负担过增值税,进料加工料件在进口时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于都是免税的,不存在免抵退的计算问题,但由于用免税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出口,是包括免税购进原材料的外销收入的,而计算免抵退不得免抵税额时,是直接以离岸价的外销收入按征退税率差计算,如果不减去免税购进原材料的外销收入,就会多计算免抵退不得免抵税额,这就是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其中进料加工料件是用组成价格.
2023-05-29
同学,你好免征是本来要征,但是免掉。不征就是一开始就不要征。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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