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就业退增值税的政策,每月缴纳的增值税并不一定需要大于应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这意味着,只要企业按照政策要求安置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并且满足一定的比例和人数要求,就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而不受企业每月实际缴纳增值税金额的限制。 因此,即使企业每月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小于应退增值税金额,也可以按照政策规定享受退税优惠。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享受退税优惠的同时,也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其他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