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费发票包括哪些
服务费发票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等为社会提供劳务、服务的业务.我国的服务业,按照国民经济部门分类,是指第三产业中的一部分,它包括饮食、住宿、旅游、仓储、寄存、租赁、广告、各种代理服务、提供劳务、理发、照相、浴池以及各类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业务.
简单的来说除了商品生产、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其他都属于服务业范围,必须开具服务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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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发票是社会消费的一种,是报销费用的有效凭证,可用于报销,抵扣税点.
服务费的税率:包括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1%-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1%.
假设某月服务费收入合计100,000元.
营业税=100000*5%=5000
后三项是营业税的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5000*7%=350
教育费附加=5000*3%=150
地方教育附加=5000*1%=50 (5000*2%=100)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5000*1%=50
扩展资料:
服务业发票的税收处理:
(1)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根据税法规定,酒店餐饮企业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述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3)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4)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营业税与增值税都是流转税,营业税主要对各种劳务征收,同时对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也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主要对各种货物征收,同时对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也征收增值税.两个税种性质相同,各自征收领域不同,理论上是可以划分清楚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具体区别的问题,对此,国家做了一些具体规定.其中,涉及旅店、饮食、旅游等业务,根据混合销售规定的处理原则,比较容易确定征税范围.如饮食行业,在提供饮食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香烟等货物,就应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
另外一种经营形式是饮食业自制食品,即可对内又可对外销售货物的兼营情况.如某饭店在大门口设一独立核算的柜台,既对店内的顾客提供自制食品(如月饼、生日蛋糕、快餐等),又对外销售,这种情况属于兼营行为.
在划分混合销售或是兼营行为时都要严格区分两者的概念,才能正确划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其他服务业中,情况也比较复杂.例如某酒店开设的照相馆在照结婚纪念照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镜框、相册等货物,此种混合销售行为就应按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这是因为这项销售业务是以提供劳务为主,同时附带销售货物,这种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提供的服务业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在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的,从试点日期开始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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