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水利基金减免政策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有关规定,现就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4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具体计征收入和征收标准如下: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按0.42‰,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42‰,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各地要充分认识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降成本的部署,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减免条件
1.基本减免条件和办理预先登记所需材料详见《2016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附件1)。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纳义务人,当年不得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1)因涉税违法被地税部门立案调查并实施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缴纳义务人,查补税费在10万元以上且查补税费占同期应缴税费(不含社会保险费)10%以上的;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2)因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当地环保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关停的;因违法占用或破坏水利设施被水利部门查处的。
3.上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未按月(按季)申报足额入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不予办理预先登记;以往年度已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追缴而未追缴入库的、欠缴地方税费的,在清缴欠税费后再予以办理,减免期限从办理登记月份开始。
4.同一企业只可选择一项最优惠减免政策办理减免。大宗商品贸易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未达1亿元以上的,不予办理预先登记;本年度销售收入预计达到1亿元以上的,在达到月份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减免登记,减免期限从办理登记月份开始。漏报企业、新办企业和新取得符合减免条件所需材料企业,减免期限从办理登记月份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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