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纳税如何调整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所以对存货跌价准备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企业到会计期末,对存货可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原则,计提存货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属于损益类账户,结转本年利润后,会减少本年利润的.所以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各种减值准备,必须经过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否则的话到所得税汇缴清算的时候,对计提的各种减值准备,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所以企业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对任何资产减值准备都是不能计提的.
当发生存货跌价准备时,我们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a、在会计做账方面:
需要注意:当期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存货成本-可变现净值)-存货跌价准备已有贷方余额,结果为正数时,即为当期补计提;结果为负数时应在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范围内转回
①当计算结果为正数时,应当补计提: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②当计算结果为负数时,应当在已经计提的范围内冲回: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③月末,企业结转销售成本时,对于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成本: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
同时结转损益:
借:本年利润
贷:资产减值损失
b、在纳税申报方面:
按照存货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就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因此在计算应交纳所得税时,是以利润总额为基础,并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即可
相关的政策文件中说明,企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需要在税务部门进行提前报备,才能在纳税额上进行调整.至于在财税工作中,存货跌价准备纳税如何调整?详情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了分享,大家可做为参考运用于学习和工作当中,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