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直接从应纳所得税额扣除的有什么项目?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利息支出的扣除
4.捐赠的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6.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
7.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8.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
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怎么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采用直接法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采用间接法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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