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下调后怎么给客户退款
如果你的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就会很尴尬了.虽然从销项来说,税率从16%降到13%,但从进项的角度上来看,原来取得的16%降到13%,原来取得10%的抵扣有的会变成9%.从销项的角度看企业会划算,但从进项的角度上来看,企业增值税的进项可能减少一大块.
这样对于企业来说,可能重新要对供应商进行一下整理和统计.所以每一次增值税税率的调整以及增值税政策的变化,都会带来对供应商的重新管理和定位,也意味着企业可能要跟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去谈判合同的价格是不是应该要下调一点?
同样的道理,如果你公司也是别人的供应商,那是不是就意味着你的销项下降了,那你的客户很有可能也会跟你说:16%降到13%了,我们来谈一谈价格吧.如果你选择了对你更有优势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调到3%或者是5%的征收率了,那我们更应该好好谈一谈价格?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增值税税率的下调,会同时对企业的销项和进项产生影响.如果你是公司的老板,你当然应该清楚地知道4月1号后对客户的报价以及对供应商的管理.那么如果你是财务人员,就更要知道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将会对我们企业的增值税的税负有什么影响,以及对现金流的影响
因此,这次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对企业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既要从增值税的销项和进项两个角度考虑,还要涉及到多税目多税率的调整,同时在价格调整和谈判的基础上,它还会影响到企业的采购成本和销售收入,继而影响到企业的所得税和股东收益.
合同已经生效了,但是还没有付款,还可以通过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对税率变化做出约定,开具相应的发票吗?
合同生效是在从合同法的意义上确立了交易双方的法律关系,并由此确定了权利义务关系,税法上,纳税义务的产生,应遵从税法的规定.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会影响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认定,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决定了应开具哪种税率的发票.根据本次降税政策调整,如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应当开具17%的发票;反之,在5月1日之后的,开具16%的发票.因此,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认定就显得很重要了.
比如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已经生效,没有付款,我们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1)未付款但已经开票的情况(实务中并不少见)
视为已经产生纳税义务,也即该交易已经被纳入税法的调控范围内,需要按照现行的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在该情况下,由于纳税义务时间已经随着开票时间而确定,因此通过合同变更来决定税率已经无法实现了.
(2)未付款未开票的情况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该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在此前提下,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合同法、税法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合同,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享受增值税率下降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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