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等用途,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1。 2.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这些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3.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同样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5.超过规定比例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调减项目: 1.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2.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3.资产折旧摊销:根据税法规定,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可能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