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专项扣除包括哪些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累计专项扣除和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区别?
"累计专项扣除"是指三险一金的社会保险累计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所规定的附加扣除累计扣除项.
个人所得税计算中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有什么区别?
专项扣除:主要指五险一金
五险一金计算:社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举例:杭州的小明月工资为6000元,已知个人缴纳社保,养老比例8%,医疗比例2%,失业比例0.5%,公积金比例12%.已知缴费基数为4000元,计算小明专项扣除金额?
4000×(8%+2%+0.5%+12%)=900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按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1、学历继续教育:每年4800(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技能教育:取得证书的年度,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部分,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房贷利息:首套住房利息,每年1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不扣除.
住房租金:省会城市: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定额扣除.
市辖区人口超过100万城市: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
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城市: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及配偶不能同时分别享受房贷利息和房租的扣除
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年24000元定额扣除
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扣除额度.
累计专项扣除包括哪些!累计专项扣除和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区别有什么?其实通过上文个人所得税计算累计专项扣除和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大家应该就明白了吧!其实两者之间的区别就是前者包括三险一金的扣除,后者是规定的附加扣除累计扣除项.如果你还想学习更多关于会计方面的知识,不妨来会计网进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