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亏的存货进项税额转出的分录
如果是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需要把该盘亏存货的进项税额转出,除这三项外其他的情况不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如果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毁损,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即:
管理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毁损: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原材料毁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即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存货盘亏的进项税额转出应如何计算?
1、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应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存货盘亏需具体区分损失的原因,如属于条例和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部份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关于盘亏的存货进项税额转出的分录小编做了以上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存货盘亏时的进项税转出是在确定出现盘亏事实时就要进行会计处理的。而不能等到批准时。批准只是内部清责任以及如何下账的程序,是内部手续,与税务处理时间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