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是指以城市中的房屋、土地为征税对象,按照标准房价、地价或租价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建国初期,全国部分城市为适应当时当地的财政需要,将国民党统治时期征收的房捐、地价税、土地增值税等加以整理改造,沿用征收,但税名和征税办法不尽相同.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列有房产税和地产税.同年7月,将两税合并为"房地产税",随后又在税名前加上"城市"二字,明确征税范围.1951年8月,政务院公布施行了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其纳税人为房地产的产权所有人.
城市房地产税征税范围
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的房地产.开征地区和标准由各省确定.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一是以房价为计税依据;二是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与计税依据相应,城市房地产税的税率也分为两种:按照房价计税的,税率为1.2%;按照房租计税的,税率为12%.
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是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是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目前只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的地方.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房产坐落的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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