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发票如何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除此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哪些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依据是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29日下发的《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这三种有机类肥料申请办理免税时,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异地销售的还要提供肥料登记备案证明。2008年12月10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中明确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执行农业行业标准NY525的有机肥料、执行GB18877国家标准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执行农业行业标准NY884的生物有机肥;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农产品发票如何抵扣?农产品发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直接抵扣增值税,取得收购发票的,按照上面文章中提到的方法进行计算扣除。如果对税务和会计上的其他问题感兴趣,可以关注我们网站的信息。专注财税知识的分析,请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