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进项税抵扣最新规定
第一条 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1、2016年5月1日取得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不能一次性抵扣,分2年抵扣.本条是基于如下考虑,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数额往往巨大,如果不设限,短期内政府财政收入锐减,压力山大.
2、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往往时间跨度大,建设周期长,建设期内往往只有进项,无销项,因此没必要适用该规定,再则,如适用,根据本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做好台帐分类归集等,工作量极大,徒增麻烦.
3、融资租入不动产具有融资性质,虽然实质是分期付款买卖,但毕竟在诸多方面与分期付款不同,如融资租赁期限很长,差不多就是不动产的寿命期限,另外,如果每期进项再按照2年抵扣进行调整,工作量太大,因此不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分期付款取得不动产需适用2年抵扣规定.
第二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或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器、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1、不动产原值不包含相关税费如契税.
2、对不动产进行改扩修装,增值比例须达50%以上才适用2年抵扣,50%以下即小修小装等不适用.本规定借鉴了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改、扩、修、装增加原值超过50%的予以资本化,计入不动产成本,而50%以下的予以费用化.
第三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取得扣税凭证当期抵扣60%.非认证通过当期.
2、由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货物、服务的购进是常发多发的,扣税凭证多且时间都不一致,那意味着纳税人需经常分类归集,工作量极大.
第四条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原增值税规定,外购货物、服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不得抵扣,如已抵扣,进项转出.营改增后,已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此转出非彼转出.
2、从转用的当期扣减.
3、默认60%已抵扣.
不动产进项提前抵扣了怎么办
答:简单来说,就是取得不动产,以及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是一次性抵扣,而是分2年抵扣--取得抵扣凭证当期先抵扣60%,其余40%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在第二年抵扣,具体抵扣时间为取得抵扣凭证的第13个月.有些货物(比如中央空调)如果购买时是作为一般的固定资产,已经全额抵扣进项税额,但后来转用到在建工程,就得在转用当期转出进项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留待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
所以,提前抵扣了需要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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