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最新处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a}*]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a}*]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会计工作,有时如刀尖上跳舞,小心翼翼、如履薄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这么说,财务处理上可以如此操作;但税务处理上,却存在灰色地带,至少心里是不踏实的.在以票管税的管理模式之下,这种不踏实感,更为强烈.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处理,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各地做法基本统一.但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了,怎么处理,我暂时还没找到税总一级的文件规定,各地做法存在较大差异.
1、国税总局:您说的情况,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及处理方式: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当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
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
以上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最新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大家都清楚了吗?《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