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009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9〕79号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该《办法》共28条,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外企适用)复印件(盖章).
2、本年度(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
3、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地税综合申报表(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盖章).
5、元月份各税电子回单(盖章).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4个季度)复印件(盖章).
7、总账、明细账(包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8、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盖章).
9、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折旧计提明细表(盖章).
10、享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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