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严格区分广告费和赞助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赞助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一档比例15%: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第二档比例30%: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企业所得税包含对象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处理,综合以上所述,其实对于公司对外经营需要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的支出,只要不超过当年度销售收入的15%比例都可以税前扣除的;如果超过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中进行扣除.更多关于广告业务宣传费用的介绍都可以来本网站上进行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