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公司的配套费账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供热企业向用汽单位按申请负荷量一次性收取15万元/吨的管网配套
费,按照负荷货物数量收取价外收费管网配套费,应缴纳增值税。
公共配套设施费要如何归集和分配?
关于公共配套设施费要如何归集和分配的问题,公共配套设施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
需要计入商品房和商品性建设场地成本的配套设施;另一类是可以有偿转让的,应作为独立开发产品单独计算成本,不能分配计入商品房和商品性建设场地成本。
对于第一类公共配套设施费,归集和分配的具体方法有两种:①如果配套设施和商品房
或商品胜建设场地同步建设,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能分清由哪个开发项目负担的,可直接计入该开发项目成本,记人"开发成本"总账及所属明细账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②如果公共配套设施与商品房非同步建设,或虽同步建设但应由两个以上成本计算对象负担,则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先通过"开发成本"账户所属"配套设施开发"明细账进行归集,待配套设施完工,再分配计入有关开发项目成本,或冲减已预提计入商品房成本的配套设施费。
对于第二类公共配套设施费,应在发生时直接记人"开发成本"账户所属"配套设施开发"
明细账,待配套设施完工时,再将其成本金额转入"开发产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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